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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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致力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並基於公私協力原則,積極與民間共同推動人工智慧之創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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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2 條將 AI 國際合作與公私協力定為國家義務,要求政府與民間共同推動 AI 創新運用。
Q · 政府推 AI 沒做好,我可以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2 條告它嗎?
幾乎不行,這是方針條款,戰場在預算與政策槓桿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2 條,政府負有推動 AI 國際合作與公私協力的努力義務,但這屬於「方針條款」,沒有具體可請求的給付內容,法院通常不受理「政府推動不力」的行政訴訟。它真正的力量在於:當你申請 AI 補助、爭取參與政府專案或要求協助國際標準對接被打回票時,可援引本條把對方的裁量壓回法律方向上。
白話解讀
「政府應致力推動」這六個字,藏著一個多數人會誤解的設計。它不是給你一個能告政府的權利,而是給政府一個方向盤。這條把「國際合作」和「公私協力」寫進AI的根本大法,意思是:政府不能再把AI當成自己關起門來做的事,必須把民間拉進來一起推。對你的實際意義在於,當政府編預算、開沙盒實驗、設補助案、談國際標準對接時,這條就是那些計畫的法源靠山。如果你是AI新創、研究團隊、或想切進政府AI專案的廠商,這條告訴你:公私協力不是長官的善意,是法律寫明的國家義務,你有正當理由去敲那扇門。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2 條為政策方針性規範,將「人工智慧國際合作」與「公私協力」兩項定為政府的努力義務,要求政府不得閉門推動 AI,須積極與民間共同推動創新運用,並協助產業與國際標準接軌,是我國 AI 治理中確立公私協力為法定原則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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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應致力推動」我可以拿這條告政府不作為嗎?
幾乎不行。這是方針條款,屬努力義務,沒有具體可請求的給付內容,法院通常不受理「政府推動不力」的行政訴訟。但它在預算審查、政策遊說、申請補助被拒時是有力依據——真正的戰場在立法院預算質詢與主管機關計畫審查。
Q2公私協力具體是指什麼?我這種小公司也算嗎?
公私協力涵蓋政府委外、補助、沙盒實驗、共同研發、標準制定等多種形式,未限定公司規模,第 12 條把它定為原則,小團隊也有正當立場參與。真正門檻是資訊落差,盯緊國科會、數位發展部的公開徵案才是關鍵。
Q3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2 條是什麼?
把 AI 國際合作與公私協力定為政府努力義務的方針條款,是業者參與政府 AI 計畫的法源依據。
Q4公私協力原則具體指什麼?
政府委外、補助、沙盒實驗、共同研發、標準制定等讓民間參與的形式,本條不限公司規模。
Q5什麼是方針條款?
宣示國家政策方向的努力義務規範,無具體給付內容,法院多不受理據此提起的訴訟。
Q6第 12 條的 AI 國際合作涵蓋什麼?
政府推動 AI 技術、標準、規範與他國接軌,含協助產業外銷時的標準互認談判。
Q7怎麼援引第 12 條爭取參與政府 AI 專案?
確認專案性質 → 盯國科會數位部公開徵案 → 備齊技術與公益論述 → 文件中援引公私協力為法定原則。
Q8公私協力的徵案資訊去哪找?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公開徵案頁,以及政府電子採購網,常公告在業者不會主動看的管道。
Q9申請被『沒先例』打發怎麼處理?
公私協力已是法定原則,可要求承辦依法說明拒絕依據,並走預算質詢、公會反映的政策管道。
Q10外銷卡在國際標準互認怎麼用第 12 條?
援引本條的國際合作義務,要求政府協助標準對接談判,這是政府應作為的法源依據。
Q11第 12 條 vs 第 13 條差在哪?
第 12 條講對外國際合作與對內公私協力的總方向,第 13 條是公私協力的具體落實(資料開放共享)。
Q12第 12 條 vs 科學技術基本法差在哪?
科技基本法是科研制度母法,第 12 條是 AI 領域的公私協力與國際合作專門化方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12 | art13 | sci_tech_basic_law |
|---|---|---|---|
| 規範方向 | 對外國際合作 + 對內公私協力 | 資料開放、共享與再利用機制 | 科技發展整體制度框架 |
| 性質 | 方針條款(努力義務) | 建制義務(應建立機制) | 母法精神 |
| 對業者實益 | 爭取參與政府 AI 專案的法源 | 取得開放資料訓練 AI 的依據 | 科研補助與技轉制度先驅 |
art12
- 規範方向
- 對外國際合作 + 對內公私協力
- 性質
- 方針條款(努力義務)
- 對業者實益
- 爭取參與政府 AI 專案的法源
art13
- 規範方向
- 資料開放、共享與再利用機制
- 性質
- 建制義務(應建立機制)
- 對業者實益
- 取得開放資料訓練 AI 的依據
sci_tech_basic_law
- 規範方向
- 科技發展整體制度框架
- 性質
- 母法精神
- 對業者實益
- 科研補助與技轉制度先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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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3 制定)
政府應致力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並基於公私協力原則,積極與民間共同推動人工智慧之創新運用。
立法理由一、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定明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國際合作、接軌國際,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及研究;並考量人工智慧應用與發展事務涵蓋範圍廣泛,故於定明政府得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公開徵選、合作審查與透明報告機制,確保合作案之公平性與公共利益,並鼓勵中小企業、新創團隊、社會創新組織等多元主體參與,提升全民創新能量。
- 公私協力名詞
一、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定明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國際合作、接軌國際,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及研究;並考量人工智慧應用與發展事務涵蓋範圍廣泛,故於定明政府得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公開徵選、合作審查與透明報告機制,確保合作案之公平性與公共利益,並鼓勵中小企業、新創團隊、社會創新組織等多元主體參與,提升全民創新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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