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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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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
法令
及規範。
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
智慧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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