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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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3 條要求政府建立資料開放、共享與再利用機制,並確保 AI 使用資料維護智慧財產權、展現多元文化價值。
Q · 做 AI 想用政府的資料,有法源可以要求嗎?
有,第 13 條要政府建立資料開放機制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3 條,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並提升 AI 使用資料的品質與數量。你可據此向機關申請或倡議開放公部門資料。但這是政策方針,開放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著作權法限制,含個資或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不在無償開放範圍。
白話解讀
AI模型再聰明,餵給它的資料是垃圾,產出就是垃圾。第13條盯的就是這件最底層的事:資料。它要政府做三件事,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再利用的機制;定期檢討綁手綁腳的舊法令;還有確保台灣AI用的資料夠多、夠好,能撐起本土的多元文化價值,同時不踩到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在訓練本土語言模型、做台灣在地AI應用,這條是你要求政府開放公部門資料的法源。如果你是創作者、媒體、出版業,這條的「維護智慧財產權」那句話,是你日後主張AI不能無償吃掉你作品的立足點。同一條文,對資料的使用者和擁有者,是兩個方向的依據。
法律定性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3 條為資料治理的政策性規範,要求政府建立資料開放、共享與再利用機制以提升 AI 資料可利用性,定期檢視調整相關法令,並致力提升資料品質與數量,同時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並維護智慧財產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發的貼文、照片被 AI 拿去訓練,這條能保護我嗎?
這條是政策方針,宣示政府要『確保維護智慧財產權』,但它本身不是你直接告人的請求權基礎,真正能主張的是著作權法。它的作用是顯示立法方向支持創作者。要真正主張權利,看的是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的判斷,AI 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目前實務和國際都還有爭議,保留你作品被使用的證據才是關鍵。
Q2我做 AI 想用政府的開放資料,這條保證我拿得到嗎?
不保證拿得到全部,但給了你要求的法源。第13條要政府建立資料開放與再利用機制,你可以據此向機關申請或倡議開放。但開放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和著作權法限制,含個資或受保護內容的資料不在無償開放範圍。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gov.tw 已經有大量資料集,先去翻過再針對缺口提出開放需求,比空泛要求有效得多。
Q3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要求政府建立資料開放、共享與再利用機制,提升 AI 資料可利用性,並維護智慧財產權與多元文化價值。
Q4什麼是資料的開放、共享與再利用?
政府把公部門資料以可被重複使用的格式公開,供研發、商用等二次利用,不再每次重複申請。
Q5什麼叫確保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
AI 訓練語料要涵蓋本土語言、族群與文化(如台語、客語、原住民語),避免單一文化偏誤。
Q6第 13 條跟著作權法是什麼關係?
第 13 條是上位政策宣示,著作權法是具體拘束 AI 能否使用受保護作品的特別法。
Q7AI 想用政府資料,怎麼依第 13 條申請?
先到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gov.tw 檢視既有資料集 → 針對缺口向主管機關提出開放或再利用需求。
Q8創作者怎麼主張作品不被 AI 無償使用?
保留作品被使用的證據 → 引用第 13 條維護智財權宣示強化正當性 → 依著作權法主張權利或談授權。
Q9想做本土語言 AI 找不到語料怎麼辦?
援引第 13 條『提升資料品質與數量、展現多元文化價值』,向公部門倡議開放語料庫。
Q10怎麼判斷某筆政府資料能不能給 AI 用?
檢查三關:是否含個資(個資法)、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開放授權條款是否允許再利用。
Q11第 13 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差在哪?
政資法是既有的資訊公開制度,第 13 條進一步要求建立可被 AI 再利用的開放機制,範圍更聚焦 AI 資料治理。
Q12資料開放 vs 個資保護如何取捨?
第 13 條要開放,但第 14 條與個資法劃出邊界,含個資的資料須去識別化或排除,不在無償開放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ata_user_view | ip_owner_view |
|---|---|---|
| 立場 | 資料使用者(AI 開發者) | 創作者/出版業(資料擁有者) |
| 第 13 條對你的意義 | 要求政府開放公部門資料、提升資料品質與數量的法源 | 『維護智慧財產權』入法,主張作品不被 AI 無償使用的政策立足點 |
| 邊界限制 | 受個資法、著作權法限制,開放有界 | 本條為政策宣示,實際請求權仍須回到著作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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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場
- 資料使用者(AI 開發者)
- 第 13 條對你的意義
- 要求政府開放公部門資料、提升資料品質與數量的法源
- 邊界限制
- 受個資法、著作權法限制,開放有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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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場
- 創作者/出版業(資料擁有者)
- 第 13 條對你的意義
- 『維護智慧財產權』入法,主張作品不被 AI 無償使用的政策立足點
- 邊界限制
- 本條為政策宣示,實際請求權仍須回到著作權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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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3 制定)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立法理由一、政府應本於資料具有永久性、可加解密之再利用性,以及價值可追溯紀錄之特性,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二、資料為人工智慧發展之重要元素,政府有必要促進人工智慧之創新與產業發展得以取得高品質之資料,爰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有關支援高品質資料近用之規定,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 三、為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避免影響弱勢、多元族群權益及人民之智慧財產權,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應致力推動之事項,以完善我國資料治理機制。
- 法令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一、政府應本於資料具有永久性、可加解密之再利用性,以及價值可追溯紀錄之特性,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二、資料為人工智慧發展之重要元素,政府有必要促進人工智慧之創新與產業發展得以取得高品質之資料,爰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有關支援高品質資料近用之規定,於第一項定明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 三、為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避免影響弱勢、多元族群權益及人民之智慧財產權,爰於第二項定明政府應致力推動之事項,以完善我國資料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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