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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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1條規定,AI法規與其他法規扞格時,在符合第4條基本原則下以促進新技術為優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建立創新實驗環境。
Q · AI產品撞上舊法規卡關,第11條能幫我爭取空間嗎?
能爭取。第11條的優先原則加監理沙盒就是依據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1條,當AI相關法規與其他現行法規扞格時,行政機關在符合第4條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以促進新技術與服務之提供為優先原則來解釋與適用。第二項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創新實驗環境(監理沙盒),讓業者在受控範圍內合法試營運。但優先有天花板:踩到第4條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資通安全、可問責等紅線即不受保護。
深度解讀
你在台灣做 AI 產品,最大的恐懼往往不是技術做不出來,而是「做出來會不會違法」。第11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沒注意到的籌碼:當你的 AI 服務撞上某條老法規,這條規定要求政府在解釋與適用時,只要不牴觸第4條的基本原則,就以「促進新技術與服務之提供」為優先。換句話說,法規模糊地帶的天平,立法者預設往創新那一側傾斜。更實際的是第二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為 AI 創新產品建立「創新實驗環境」,也就是讓你在受控範圍內合法試營運的監理沙盒。它還明文政府應提供合理使用、扶持與補助。這不是空泛口號,而是你跟主管機關談判、申請資源時可以直接引用的條文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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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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