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第 4 條
前條規定之各項設(措)施,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者,其補助金額為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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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規定之各項設(措)施,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者,其補助金額為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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