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定重建或其補助之辦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所屬機關、法人、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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