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第 3 條
為利災區復原重建整治,本部得辦理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以下相關設(措)施: 一、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及海岸防護設施。 二、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 三、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 四、中央管及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 五、跨越河川、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 六、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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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