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各該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依程序辦理或資料重複提報、不完備之情形,且未於限期內補正。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未依申請內容執行。 四、未依第六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五、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設(措)施重複申請補助。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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