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以下簡稱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以下簡稱病權代表參審員)。
本辦法所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以下簡稱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以下簡稱病權代表參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