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 8 條
司法院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無從遴定或任命第三條所定人數之指定醫師參審員或病權代表參審員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規定補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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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司法院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無從遴定或任命第三條所定人數之指定醫師參審員或病權代表參審員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規定補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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