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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7

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推薦之參審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司法院,並得以書面向司法院撤回推薦: 一、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四、不具有或喪失第四條所定之資格。 五、有前條所定之情事。 六、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無意願擔任參審員。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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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推薦之參審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司法院,並得以書面向司法院撤回推薦: 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