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推薦為參審員: 一、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 二、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推薦為參審員: 一、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 二、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