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6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推薦為參審員: 一、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 二、有醫師法撤銷廢止醫師證書、執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法官法法規
  • 醫師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推薦為參審員: 一、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 二、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