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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推薦為參審員: 一、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 二、有醫師法撤銷廢止醫師證書、執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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