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除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山地、離島醫療機構,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 一、地區醫院: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區域醫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學中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三次,屆滿一年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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