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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友考核及獎懲要點7

七、年終工作績效考評: (一)服務單位初評(佔 30 %): 由工友服務單位主管及工友管理人參與初評,每一工友均須取得有效考評樣本至少三份,綜合其評分。 (二)服務品質調查表(佔 20 %): 依工友服務單位主管就工友全年度之定期服務品質調查結果,綜合其評分。 (三)管理單位初評(佔 30 %): 由管理單位就每一工友之差假情形及勤務表現給予評分,經彙整初評成績後,送請書記官長複評。 (四)複評(佔 20 %): 書記官長得親自或授權審查會為複評。 (五)總務科於年終召集審查會議,評定工友考等第。但工友之另予考核於年終辦理者,得由管理單位逕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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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友考核及獎懲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工友考核及獎懲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年終工作績效考評: (一)服務單位初評(佔 30 %): 由工友服務單位主管及工友管理人參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