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友考核及獎懲要點 第 7 條
七、年終工作績效考評: (一)服務單位初評(佔 30 %): 由工友服務單位主管及工友管理人參與初評,每一工友均須取得有效考評樣本至少三份,綜合其評分。 (二)服務品質調查表(佔 20 %): 依工友服務單位主管就工友全年度之定期服務品質調查結果,綜合其評分。 (三)管理單位初評(佔 30 %): 由管理單位就每一工友之差假情形及勤務表現給予評分,經彙整初評成績後,送請書記官長複評。 (四)複評(佔 20 %): 書記官長得親自或授權審查會為複評。 (五)總務科於年終召集審查會議,評定工友考核等第。但工友之另予考核非於年終辦理者,得由管理單位逕行考核。
回 最高行政法院工友考核及獎懲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