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本院工友之考核及獎懲標準,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訂定最高行政法院工友考核及獎懲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5.19
最高行政法院工友考核及獎懲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為本院總務科。所稱工友,包含技工及駕駛。
三、為就工友工作績效為公平、合理之考核及獎懲評定,特設工友工作績效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四、工友應依管理單位所訂勤務分配表,執行其所分配之各項勤務。
五、審查會之編組及功能:
(一)召集人:書記官長。
(二)成員: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書記科科長、文書科科長、審查科科長、總務科科長及駕駛、技工、工友代表各一人。
(三)職掌:工友年終工作績效考核之複評、等第評定及獎懲之審議。
六、本院工友考核標準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有下列具體事蹟者,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2.服務熱忱,普獲長官同仁肯定。
3.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
5.該年度經記嘉獎一次以上者。
(二)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當年度曾受刑事處分。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3.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4.工作態度惡劣、執行職務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破壞紀律,或侮辱、威脅長官。
5.未經授權使用本院資訊系統。
6.無故遲到、早退。
7.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本院聲譽。
8.執行駕駛勤務駕駛公務車輛肇事或因違規行駛受開單告發處罰。9.清潔抽查結果有缺失,經勸導後複檢未改善。
10.無故曠職。
11.公文、信件未按時傳遞或誤送未及時追回而影響公務。
(三)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成績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影響院務、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2.不聽長官指揮調度,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體事證。
3.其他嚴重影響院譽之行為。
七、年終工作績效考評:
(一)服務單位初評(佔 30 %):
由工友服務單位主管及工友管理人參與初評,每一工友均須取得有效考評樣本至少三份,綜合其評分。
(二)服務品質調查表(佔 20 %):
依工友服務單位主管就工友全年度之定期服務品質調查結果,綜合其評分。
(三)管理單位初評(佔 30 %):
由管理單位就每一工友之差假情形及勤務表現給予評分,經彙整初評成績後,送請書記官長複評。
(四)複評(佔 20 %):
書記官長得親自或授權審查會為複評。
(五)總務科於年終召集審查會議,評定工友考核等第。但工友之另予考核非於年終辦理者,得由管理單位逕行考核。
八、工友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予以終止勞動契約。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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