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友考核及獎懲要點 第 6 條
六、本院工友考核標準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有下列具體事蹟者,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2.服務熱忱,普獲長官同仁肯定。 3.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 5.該年度經記嘉獎一次以上者。 (二)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當年度曾受刑事處分。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3.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4.工作態度惡劣、執行職務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破壞紀律,或侮辱、威脅長官。 5.未經授權使用本院資訊系統。 6.無故遲到、早退。 7.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本院聲譽。 8.執行駕駛勤務駕駛公務車輛肇事或因違規行駛受開單告發處罰。9.清潔抽查結果有缺失,經勸導後複檢未改善。 10.無故曠職。 11.公文、信件未按時傳遞或誤送未及時追回而影響公務。 (三)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成績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影響院務、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2.不聽長官指揮調度,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體事證。 3.其他嚴重影響院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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