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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1.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2. 前項收費基準表未明定之項目,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3. 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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