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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收受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第 4 條
四、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本所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 1 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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