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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收受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第 4 條

四、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本府准後始得辦理。 本所不得接受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本所有契約關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 1 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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