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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收受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第 2 條
二、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及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二)協助本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基層建設、城市交流。 (三)辦理政令宣導、維管轄下財產、文山區政聯繫業務、為民服務等活動。 但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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