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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收受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第 3 條
三、本所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本所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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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本所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