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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收受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第 5 條
五、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畢,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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