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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收受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第 6 條
六、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由業務課室簽核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下同)6 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6 仟元以上未達 2 萬元:主任秘書及其代理人。 (三)2 萬元以上未達 15 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四)15 萬元以上:區長及其代理人。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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