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20 條
本辦法除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五章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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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精神衛生法法規
-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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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