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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5

  1. 1.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
  2. 2.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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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5 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