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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6

  1. 1.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
  2. 2.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二、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三、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 四、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五、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六、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七、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八、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3. 3.雇主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應對事單位人員,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4. 4.前項人員為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並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
  5. 5.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得參照前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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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6 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