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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21

  1. 1.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2. 2.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翌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參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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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1 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