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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19 條
- 1.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但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行為人之下列因素: 一、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反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與申訴人之關係、違反後態度及過往有無類似行為。 四、對事業單位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及範圍等。
- 3.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於前條第三項附理由之決定作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第十一條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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