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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8

  1. 1.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2. 2.前項決定,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3. 3.雇主應於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與否名詞
  • 懲戒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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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8 條規定:「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