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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17 條
- 1.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但調查過程之協調期間,不予計入。
- 2.前項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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