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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3

  1. 1.雇主於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應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之立場,安排當之協調人員,促進當事人溝通及理解,以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二、前款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 三、協調程序之進行,應尊重當事人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或自協調之日起一個月,協調仍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 四、經協調當事人達成共識,應作成紀錄;紀錄應載明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協調合意事項。
  2. 2.協調不成立者,雇主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3. 3.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霸凌情形,經釐清事實並徵詢其無提起申訴意願,但有意願進行協調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 合意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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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3 條規定:「雇主於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應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