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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14 條
- 1.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
- 2.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3.調查小組中有事業單位成員者,其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三小時: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課程。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
- 4.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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