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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5

  1. 1.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者,應自行迴避
  2. 2.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雖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仍應由雇主命其迴避。
  3. 3.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第一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
  4. 4.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雇主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申復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之虞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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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5 條規定:「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