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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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所稱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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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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