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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健康服務:指提供勞工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事項之服務。 二、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及公布於指定網站,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機構。 三、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保護規則)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 四、專一登錄人員:指登錄於專業機構,且僅為該機構指派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人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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