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6 條
- 1.符合前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申請認可。
- 2.前項申請認可之條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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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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