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7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應依申請資料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之機構。
- 2.前項經認可之專業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登錄系統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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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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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