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8 條
- 1.專業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認可之機構,依其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期限。
- 2.專業機構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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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4 條條文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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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