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4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認可為甲類專業機構: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聘僱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職醫,且由其綜理勞工健康服務業務。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 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且人力配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一登錄人員至少四人,其中應具有醫師、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至少二種專業人員類別,且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職醫至少一人。 (三)專一登錄人員之人數,達專業機構登錄公告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總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並指定其中一人,綜理勞工健康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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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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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