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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1.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一、認可後未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繼續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二、未依認可類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三、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指派非經核定人員提供服務。 五、未依前條規定改正。
- 2.專業機構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罰鍰處分者,由主管機關併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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