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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 9 條
- 1.專業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六條第一項之公告方式申請變更: 一、登記地址或聯絡方式。 二、登錄人員。 三、指定之綜理業務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2.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變更,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變更核定前,不得辦理事業單位之勞工健康服務。
- 3.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主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停業或歇業。 二、原申請認可條件變更致資格不符。 三、終止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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