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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10

  1. 1.機構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類課程至少二小時,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一、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 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實務。
  2. 2.專業機構之職醫應接受前項第一款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前二項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六小時。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在職教育訓練,得由各級勞工、衛生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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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專業機構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