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農(漁)會數、人數、金額統計表。 二、農民退休儲金核發統計表。 三、農民退休儲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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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 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 條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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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