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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3

  1. 1.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內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兼之:
  2. 2.一、相關專科醫師二人。 二、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具法學專之學者專家二人。
  3. 3.前項第二款委員,由被評估技師同科別技師公會推薦。
  4. 4.本小組於完成評估及認定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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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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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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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內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