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派為本小組委員;已聘派者,應予改派或解聘: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被評估技師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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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條文
- 僱傭名詞
- 係名詞
- 之虞名詞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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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