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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派為本小組委員;已聘派者,應予改派或解聘: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被評估技師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 三、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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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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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派為本小組委員;已聘派者,應予改派或解聘: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