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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派為本小組委員;已聘派者,應予改派或解聘: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與被評估技師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 三、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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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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