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 1.本小組辦理評估時,得採取下列方式: 一、委請醫療機構或相關專科醫師進行身心狀況鑑定。 二、進行實際執業情形之訪查或查核。 三、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
- 2.前項第一款鑑定,應經被評估技師書面同意;其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本小組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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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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