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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5

  1. 1.本小組辦理評估時,得採取下列方式: 一、委請醫療機構或相關專科醫師進行身心狀況鑑定。 二、進行實際執情形之訪查或查。 三、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
  2. 2.前項第一款鑑定,應經被評估技師書面同意;其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本小組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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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小組辦理評估時,得採取下列方式: 一、委請醫療機構或相關專科醫師進行身心狀況鑑定。 二、進行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