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1.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2.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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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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