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本小組開會時,應通知被評估技師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說明。被評估技師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說明者,認定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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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小組開會時,應通知被評估技師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說明。被評估技師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說明者,認定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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