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3 條
- 1.本中心人員應接受一般安全查核,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職務者,並應接受特殊安全查核。
- 2.前項應接受特殊安全查核之職務如附表;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並得視需要公告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安全查核之職務。
- 3.本中心應將擔任前項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之人員名單送交海委會;更新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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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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