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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8 條
- 1.辦理安全查核前,應將本辦法關於安全查核之規定及目的,告知應受查核人員,該人員應回復其所知查核事項之實情;接受特殊安全查核者,並應詳實填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特殊安全查核表。
- 2.辦理安全查核完畢後,應將安全查核結果及所依據之資料來源,告知前項應受查核人員,以利人員於認資料有誤時,向資料來源請求更正,或於認安全查核結果有誤時,請求重行查核。
- 3.前項人員請求重行查核,應於收受告知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重行查核結果及所依據之資料來源,應告知應受查核人員。
- 4.前三項對人員之告知、人員之回復及請求重行查核等,均應以書面為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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