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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4 條

擔任或代理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以下簡稱安全查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之人員,於其在職及離(調)職或代理結束後三年內,應於出國(境)十五個工作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預定出國(境)、入國(境)日期、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出國(境)事由及計畫行程有關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交本中心送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海委會同意者,不受前開期限之限制。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國(境)四十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海委會收受出國(境)申請,應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之程度、出國(境)事由與計畫行程及許可申請人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之影響等相關因素決定之。但前項之申請,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許可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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