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5 條
非擔任或代理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附表及公告所列職務之人員,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國(境)二十個工作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預定出國(境)、入國(境)日期、出國(境)事由及大陸地區行程有關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交本中心送海委會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海委會同意者,不受前開期限之限制。 前項申請除有足認該人員赴大陸地區將致公務機密外洩或其他國家利益受損之具體事由外,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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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前開名詞
-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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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